(二)换证工作步骤
1.申请换证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申报;
2.经初审部门初审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建设部;
3.申请铁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的由建设部会同铁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同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申请其他行业资质的由建设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同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务会审核;
5.报建设部分管副部长预核准;
6.由建设部预公布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预公布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部组织复议和核查工作;
7.经建设部批准后,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六、换证工作计划安排
(一)原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申请换证工作
1.范围:原持有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所有主行业及跨行业的甲、乙级资质的换证及升级、增项申请。
2.时间:2001年6月-2001年7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1年5月30日。
(二)原持有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申请换证工作
1.范围:原持有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所有主行业及跨行业的乙级资质的换证及升级、增项申请。
2.时间:2001年8月-2001年10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1年7月31日。
(三)原持有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升级,合并、重组单位及有关遗留问题单位申请核定资质
1.范围:
(1)原持有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单位丙级晋升乙级资质的申请。
(2)合并、重组单位及有关遗留问题的单位申请核定资质。
2.时间:2001年11月-2002年1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30日。
(四)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初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其中由建设部初审或委托初审的勘察设计单位,将申报材料在截止时间一个月前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五)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地方所属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重新核定和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七、申报材料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