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按照“一校一证”原则办理,并按建设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外合资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中外合资单位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外,且满足近5年内完成并已建成2项中型以上的境外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要求的,可以提出换证申请。
(七)社会团体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勘察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关于分支机构申请换证问题
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可申请独立核发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核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九)关于换证单位聘用离退休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问题
申请换证单位工作的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有关聘用(返聘)手续后,方可计入该单位资质中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五、换证程序
(一)初审工作程序
根据本届政府三定方案中各部委职能的划分和国务院有关设计体制改革调整隶属关系的要求,初审工作的程序为:
1.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申请换证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可分别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2.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由该企业集团初审后上报。所属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报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换证。
3.铁道部、教育部、水利部和总后营房部等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由铁道部、教育部、水利部和总后营房部等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初审上报。
4.除上述1-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单位等),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5.初审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按建设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