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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未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证书。
  2.此次换证将按照新颁布的分级标准对原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申请主行业、跨行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内容重新进行核定。持证单位可根据资质分级标准分别提出申请,已完成主行业建筑工程换证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升级和增项申请可同步进行。
  3.尚未修订的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制定,其换证工程另行安排。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工作;
  2.申请换证单位应符合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及有关政策的要求;
  3.申请换证单位需通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对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须达到年检有关要求后,方可参加换证。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须提供1999年度或2000年度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盖有地方年检部门通过年检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及改组、改造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1.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管理体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如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均为企业法人的,则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可以分别提出换证申请;如母(总)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子(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则只能以母(总)公司名义提出换证申请。
  2.几家持证单位经批准合并成一家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办理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
  (二)科研院所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及规划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申请换证;对仍保留事业性质的规划院申请换证,其经营性部分与事业性质的部分应分开,并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后,可以申请换证。
  (三)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按建设部令第60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企业内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换证问题
  企业内部所属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勘察设计单位,最高只能申请丙级资质,且只能承担企业内部的技改等小型项目勘察设计,不得进入市场。审核通过的此类单位,将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限该企业内部有效;属独立法人的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乙级及以上级别资质的,应符合相应分级标准条件,同时需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
  (五)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换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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