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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组展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组织参展人员进行出国前外事纪律、保密制度、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学习;严禁借出国办展之机公费旅游。
  第二十八条 组展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展团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展团的领导;组织参展企业做好布展工作,注重展团对外形象;展出期间,参展人员不得擅离展位。
  第二十九条 组展单位应接受我驻赴展国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办展情况;严格遵守赴展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展(博)览会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对参加同一展(博)览会且组展单位多、展出规模大的展览团,贸促会视情况协调有关组展单位制度相应规则予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出国办展情况调查表及总结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出国办展情况报送国务院。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
  (二)转让批件;
  (三)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
  (四)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
  (五)侵犯参展企业利益;
  (六)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造成严重后果;
  (二)涂改、倒卖批件或多次转让批件;
  (三)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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