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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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