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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财建〔2000〕939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
  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
  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
  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
  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
  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
  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
  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二)分公司在财务上为报账制单位,不独立核算,其财务责任是受总公司受托,负责管理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事项。
  (三)总公司直属的粮食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在总公司和该区域分公司领导下,处理本企业财务事项,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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