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GSP检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GSP检查员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SP)认证工作,加强对GSP检查员的管理和规范GSP检查员的行为,根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检查员是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SP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负责GSP检查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GSP检查员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GSP检查员的应是以下人员: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
(四)局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