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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严禁向无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单位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附件一: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一类
  1、麻黄素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1-苯基-2-丙酮
  4、苯乙酸
  5、胡椒醛
  6、黄樟脑
  7、异黄樟脑
  8、醋酸酐
  二类
  9、三氛甲烷
  10、甲苯
  11、乙醚
  12、丙酮
  13、甲基乙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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