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
(二)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免除
第二十三条 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经交通部批准后颁发实施,并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时,应严格执行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免除或放宽的,应报中国海事局批准。
第六章 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格式,由中国船级社按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要求设计,报中国海事局核准;报告和记录格式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船检验机构应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填写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签发。
第二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复审制度,确保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各项数据负责。
第七章 检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并按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或其它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图纸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受理船舶检验登记的机构负责:
(一)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保管登记船舶的检验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接受其查询;
(二)对船舶的检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