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九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条 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称“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
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收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复重进行。
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三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
第三章 船舶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