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失效]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
  (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以上各项以及呆帐、坏帐核销政策及程序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予以说明,并解释其原因。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