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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
 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2001年1月8日 署监〔200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强化物流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车辆,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第四条 驾驶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车辆的司机,需经海关按关区、地域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司机可取得海关签发的《合格证》。领取《合格证》的司机可不受关区培训的限制,凭《合格证》经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后领取《资格证》。
  第五条 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时,应递交或出示下列文件(含影印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附件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六)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
  第六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车辆的司机,发给由海关统一制作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和司机《资格证》。司机《资格证》与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的企业车辆《载货登记簿》配套使用,《载货登记簿》不限制司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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