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
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
《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
《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
《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
《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
《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各方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
《规定》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的要求,制定免费就业服务的过渡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免费服务资金来源,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取得实效。各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请于2001年6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