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中文域名的健康发展,规范中文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申请和注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是在信息产业部的授权和领导下,中立的,非营利性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中文顶级域名系统,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中文域名相关管理办法,并对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
第四条 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中文二级域名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域名注册。
第五条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六条 中文顶级域名包括CN和纯中文两种类型。中文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域名。
第七条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或连接符(-)。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各级中文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第八条 各级中文域名均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对其申请的中文域名及与该中文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问题负全部责任;
(三)保证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保证中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不具有恶意和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条 在中文域名完成注册以后,申请人成为该注册域名的持有人和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