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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2000年12月1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成果奖评审工作。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形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评审的终审机构。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的初评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为制订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三)质量监督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伪,信息技术分类与编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
  (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第六条 成果奖划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第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
  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社会公益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软科学类成果奖按照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复杂程度、科学价值、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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