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制作数据的备份,数据应至少备份在两种不同的介质上并异地存放,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2)交易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为期货交易所至少保存20年,期货经营机构至少保存2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3)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4)数据保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5)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6)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1)数据不得泄露,禁止外借;
(2)数据应仅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
(3)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查阅客户资料。经正式批件查阅数据时必须登记,并由查阅人签字;
(4)保密数据不得以明码形式存储和传输;
(5)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八十五条 交易业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 系统数据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制定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并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第八十七条 系统数据主要包括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存贮分配、网络地址、硬件配置及其它系统配置参数。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对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系统数据不得泄露。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保存系统数据,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六章 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一节 技术事故及其防范
第九十一条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硬件故障、软件故障和操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系统无法运行,经启动备用系统仍未恢复正常,导致交易中断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 技术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