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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软件开发过程应符合GB8566-88《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
  第七十条 开发维护人员与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开发环境和现场必须与运行环境和现场隔离。软件设计方案、数据结构、加密算法、源代码等技术资料严禁散失和外泄。
  第七十一条 应用软件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内部评审,确认系统功能、测试结果和试运行结果均满足设计要求,技术文档齐全,并经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规定软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第七十三条 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十四条 建立应用软件的文档管理制度、版本管理制度及软件分发制度,防止软件的盗用、误用、流失及越权使用。
  第七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使用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应具有统一性。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技术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软件维护和系统参数调整。
  第七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应用软件的非法修改。对软件的正常升级、修改,必须进行严格地全面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一节 交易业务数据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交易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对交易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业务数据主要包括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对交易业务数据实行专人管理。信息技术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拥有数据库管理员操作口令。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内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的交易业务数据。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交易业务数据映象并定期和不定期与交易业务数据进行核对,防止使用过程中产生误操作或被非法篡改。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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