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没有设立计算机机房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做好计算机等设备的接地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机房应具备如下环境:
1、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不间断电源放置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2、机房的操作间与设备间应作分隔,布局应有良好的人机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机房宜安装独立空调设备;
4、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等设施;
5、机房应配置备用应急照明装置;
6、没有设立计算机机房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参照本条中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适合计算机安全运行的环境。
第二节 远程通信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经营机构之间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通信线路。
第三十五条 重要通信线路必须建立备份线路并定期检修。
第三十六条 通信线路接口部分应采取防止非法进入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通信设备应具有防干扰、防截取能力,具有加密传输功能。
第三十八条 通信设备应建立设备备份。
第三节 计算机设备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计算机服务器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服务器应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充足的容量;
(2)服务器应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宜采用镜像、阵列、双机、群集等容错技术;
(3)服务器应有一定量的备品备件。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计算机工作站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工作站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及可靠性;
(2)除计算机机房及确实有需要的业务部门外,一律使用无软驱或光驱等可卸存储装置的网络工作站;
(3)重要工作站应有冗余备份。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数据存储设备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应配备安全可靠的数据备份设备;
(2)至少应有两种不同存储介质的数据存储设备;
(3)交易业务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只读式数据记录设备。
第四节 局域网络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 89-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在现行技术条件下,不宜继续使用同轴细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