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