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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省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9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于上报数据前,确认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完成所规定的统计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统计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如遇有未提取上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予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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