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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四)《失控发票明细表》。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各类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4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比对结果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二)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7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九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十条所列各类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三)《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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