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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失效]

  4、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10分。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10分。
  七、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密封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并在投标截止日后,由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对打分内容中1至4项和7项的标准分值当场计分。打分内容的5、6、8项为评定分值,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标准分和评定分合计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分结果书面通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存档两年备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的采购公司。
  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件三)。
  十、在选定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中央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招标的贷款项目总额的50%,或任何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60%的,即可视为垄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对有垄断倾向的采购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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