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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财金〔2000〕183号)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三)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贷款国别和金额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不相符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待省级财政部门的确认函上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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