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24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