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以下简称“12315”)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践经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12315”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职责
“12315”工作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二)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行为的举报;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五)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