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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1985年3月23日 卫生部)


  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管理和组织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学微生物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保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组织及任务
  在卫生部领导下,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指导下,设下列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中国医学真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
  中国医学细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中国医学病毒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病毒学研究所负责。
  保藏管理中心的任务是:
  (一)负责本门类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
  (二)开展菌种分类、鉴定及保藏管理的研究;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
  (四)办理国内外菌种交换;
  (五)编制保管的菌种目录。
  保藏管理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承担全国性的业务工作。专业实验室对其直接领导机构和保藏管理中心负责,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其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本专业有关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
  (二)承担本专业有关疑难菌种鉴定;
  (三)开展有关菌种分类、鉴定、保藏的研究,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
  各专业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种按“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执行,统一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办理。
  第二条 菌种的分类
  菌种的分类根据其危险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的可能性,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方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菌种及曾否引起流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一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以及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菌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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