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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质监部门应按期检验原辅料,出具化验报告单。
  第三十八条 检查合格的原辅料,应有合格标记,并逐件贴合格证。
  不合格原辅料不得发放使用,应由供应部门及时适当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易受微生物污染而影响产品质量的原辅料,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易变质的原辅料,如贮存超过规定期限,在领用前应抽样复验。

第三节 原辅料的发放与留样

  第四十条 供应部门由专人按计划送料或发料,送、发料时要先进先出,称重计量。
  第四十一条 送、发料记录应完整,所发物料包装要完好,贴有合格证,并有化验报告单(大宗原料可为抄件)。标签或标志应与物料一致。发、领料人均应签字。
  对不合格原辅料,车间有权拒绝验收。
  当容器内原料分数次领用时,发料人应在该容器上标以领、发料清单。发料时应复核存量,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后始可发料。
  第四十二条 生产制剂用的主要原辅料必要时应按规定留样,留样应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一节 生产人员

  第四十三条 生产工人或调入新岗位的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按岗位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无菌作业及高压、高速设备等的操作人员,事先应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训练,经考核合格后,由车间主任签字,才能参加生产。
  第四十五条 主要岗位技术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生产人员定期体检,建立保健档案。
  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外伤感染患者及药物过敏者不得参与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和从事无菌操作。

第二节 工艺规程

  第四十七条 每种产品必须制定工艺规程。工艺规程应全面规定该产品的制造、包装及质量监控等内容。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要定期修订,以保证其对生产的指导作用。
  各版工艺规程应长期保存,并据此编写企业产品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产品工艺规程由车间技术主任组织编写,厂技术部门组织专业审查,经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颁布执行。
  工艺规程应有车间技术主任、技术科长和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签字。
  岗位操作法由车间工程师组织编写,经车间技术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技术部门备案。
  岗位操作法应有车间工程师、技术主任签字。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组织操作工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的教育和学习,并严肃执行。
  凡未经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不符合工艺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变更工艺操作的一切指令,均由有关技术负责人书面下达并签字。
  第五十条 一般技术改进项目,经试生产考验取得足够数据,证明不降低产品质量时,经厂技术部门批准,质监部门备案后可用于生产;重大技术改革项目,尚须经技术鉴定,编制暂行操作规程,按本《规范》第四十八条所述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并应对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作相应修改。

第三节 生产记录

  第五十一条 原始记录是技术分析的基础资料、应根据工艺程序,操作要点和技术参数等内容设计、编号。
  操作人员在填写原始记录时,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及时、完整并签字,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时,应有更改人签字。
  从原料到成品的全部原始记录应按批号保存1—3年。
  第五十二条 车间技术人员或班组长应对操作人员所填写的全部原始记录进行核实,并签字,以保证记录内容的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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