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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

  (二)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有关省区对抢救民族医药学遗产方面所需的经费,给名老民族医配备助手的编制,应在短期内给予优先解决;对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每年可拨出一定的劳动指标,录用到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或允许个人开业。在今后若干年内,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同时,要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三项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民族医的医、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新疆七个省区。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当前应该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先办好一所医院,兼搞教学和科研,或在现有的科研机构内设立病床。机构不宜大,力量不宜分散。少数民族聚居区,有条件的可建立民族医院或在县医院内建立民族医科;公社卫生院所,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民族医药人员。要在1985年前完成现有民族医院的配套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以充实。应当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医院或门诊部,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要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切实办好内蒙民族医学院蒙医系和积极筹办西藏藏医学院。其他民族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举办民族医专科学校,或在医学院内设民族医学班,面向有关省、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办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医培训班,并注意培养民族药材专业人员,以提高现有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今后,对民族医院的管理,民族医教育的体制、教学大纲和教材,民族医科研的方向、任务和分工,都要摸索经验,积累资料,拟定必要的条例和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教、研工作引上轨道。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各省区应选派一些思想进步、勤奋好学、有志于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较高民族文化水平的青壮年,拜名老民族医为师,既当学生又当助手,协助整理名老民族医的宝贵经验。也可仿效中医办班的办法,前期集中上课学理论,后期分散跟师学临床。同时鼓励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著书立说。要加强民族医文献的整理、翻译、出版、追访工作,有关省、区要于1983年底以前制订出1984至1990年民族医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计划,开展各民族医之间、民族医与中西医之间的学术交流。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鉴于民族医过去缺乏系统的学校教育,他们的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的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考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适当放宽条件,合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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