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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5.在进行流调和培训医务人员的同时,应利用医疗小分队、防盲医疗队等形式,积极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白内障、青光眼、眼睑内翻进行治疗工作,以迅速降低盲人率。在沙眼患病率较高和沙眼程度较重的地方,应积极开展沙眼的治疗和预防工作,以降低沙眼患病率和减少因此而来的盲人。
  6.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普及防盲治盲知识,达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唤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使防盲工作能得到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研究本地区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检查和总结经验教训,做出评价,以便修订计划和改进工作。
  8.在适当时机,在进行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全国防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地区要给予批评,并限期做好工作。
  9.要求各地将防盲工作规划和防盲指导组成人员名单在1985年底以前报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抄送全国防盲指导组办公室。

附件二:        全国防盲指导组章程


  为加强全国防盲治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搞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协作,保证全国防盲工作规划的实现,开创眼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在卫生部的领导下,成立全国防盲指导组。
  性质:全国防盲指导组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的,由卫生部有关行政领导参加、由卫生部根据需要聘请的若干热心眼病防治工作,具有防盲治盲经验和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以开展好全国防盲工作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
  组织:全国防盲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秘书一人、会计一人。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
  任务:
  1.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制订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各地的防盲工作规划,组织和推动防盲工作的开展;
  2.经常研究全国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各地协作,指导并监督防盲规划的实施;
  3.统一全国防盲工作中各种检查和诊断标准,统一防盲的分类方法;
  4.与全国眼科学会防盲学组充分合作,不断总结防盲治盲经验,通过资料交流、出版刊物和召开区域性或全国性会议交流防盲工作经验;
  5.组织编写和出版适用于基层防盲工作的资料和对群众进行防盲教育的宣传品;
  6.利用各种形式开办眼科流行病学学习班、防盲学习班等,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的防盲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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