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复和健全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早在一九五三年就提出要逐步推行卫生监督制度。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并经政务院批准执行。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法规条文作依据,片面强调教育,缺乏有力措施,加上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使卫生监督有名无实。由于大多数新建企业和城市规划项目的卫生要求,如在厂址选择、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未接受卫生、劳动、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就动工或投产,致使这些企业的职业性危害和“三废”污染长期不易改造和治理,这是工人中职业病发病率高、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实行有效的卫生监督,严格执行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法规,是搞好工业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迫切需要制订国家卫生监督法。要根据
宪法的有关条文,总结我国有关卫生监督的经验,起草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卫生监督条例》。
附件: 对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意见
一、卫生部和工业交通部门的分工
(一)卫生部:
1.会同国家劳动总局提出工业卫生工作指导方针和政策,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实行业务指导;
2.组织制订、修订和颁发国家卫生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实行卫生监督;
3.组织制订工业卫生工作和职业病防治与研究规划;
4.负责制订高级医药卫生人员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和培养、进修、教育计划;
5.有计划地为工业交通部门培养和输送医药卫生人员。
(二)工业交通部门:
1.根据卫生、劳动、环保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条例、标准,制订本部门的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和“三废”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建立和管理所属厂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本部门的职防科研机构,积极防治职业病和常见病、多发病。
对省、市、自治区工业厅(局)的工业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医疗卫生工作自行管理的工业部门,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厂矿企业的高、中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技术职称、晋升、考核工作;其它工业部门,应协助地方卫生部门,按规定对所属厂矿企业进行上述工作。
二、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工业厅(局)和厂矿企业、公司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