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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商业部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7月10日 部发〔86〕财字第8号)


  《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业经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全国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请按照执行。

         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适应利改税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供销合作社相应改革了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基本上明确了同国家的关系和同农民的关系;并开始对供销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和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了初步调整。有助于调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积极性,深入改革,开拓业务,搞活经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进一步调整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
  在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系统利润中的比重由下大上小向下小上大转变,基层社的比重越来越小。一九六五年为58.08%,一九七八年为45.53%,一九八四年为28.17%,一九八五年一至三季度为28.92%。
  一九八四年全国基层社税后盈余进行各种扣除之后,能用于业务发展和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仅3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基层社不到1万元。
  影响变化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一是近几年政策性亏损增加,还没有及时弥补;二是基层社扩大业务受到种种限制,而县以上社业务发展较快;三是若干业务的差价分配上大下小,过于悬殊。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县以上社同基层社争业务的不正常情况。基层社对此反映相当强烈。
  近两年,部分省、市、区供销社对若干业务的差价分配比例或手续费进行了调整,尽管步子不大,也都初见成效。
  根据一些地区的经验,进一步调整好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关系,解决县以上社同基层社在利润中比例欠当的问题,县以上各级社必须牢固确立以基层社为基础的思想,坚持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级社为基层社服务,坚持利润分配上小下大原则,从多方面对基层社进行帮助与扶持。
  (一)改进业务经营。凡是基层社能经营而且有一定利润的,上级社一般不宜插手。基层社经营有一定困难、又为市场所必需的小宗分散的业务,县以上社可以同基层社合作,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大宗集中的业务,可以搞代购、代销、代办;有条件的可以县基联营或多级联营。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上下通开的业务体系,从业务经营上把县以上社同基层社结成盈亏与共、休戚相关的经济联合体。为解决县以上社同基层社的利润分配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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