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在交付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承运前发生的损失和由于发货单位没有按照质量管理标准出现的差错,处理不当发生的损失,以及不负责任地签注“免责特约”,致使无法判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时,由发货单位负责。
(二)中转单位从接到中转运输的商品起,到交付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转运止,由于中转单位未按质量管理标准发生差错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中转单位负责。
(三)收货单位在接收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交付的商品时,如发现短少、残损、变质、污染、水湿、盗窃、包装破漏以及单货不符等情况,要当场会同铁路、交通、航空部门分清责任,做好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属于铁路、交通、航空部门责任的,收货单位要根据铁路、交通、航空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索赔。应监卸而未监卸,应做记录而未做记录和随意编制假记录,以及以多抵少,以件顶件,隐瞒不报等,由收货单位负责。
四、质量监督抽查的评分标准。
为便于评比,对各环节共定为100分,满分为优,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是抽查结果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由上级抽查单位适当扣分。
下列情况加重扣分:
(一)因工作过失造成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以上的,扣100分;损失在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扣30分;5,000元以下酌情扣分。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致残的,扣100分。
(三)因工作过失,使商品每单最长待运期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扣100分;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以内的,扣50分。
(四)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凡连续发生多发、少发、错发、串发、破发破转,或以多抵少、以件顶件、隐瞒不报等,酌情扣分。
五、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领导。
全国性的抽查工作,由商业部每年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供销社抽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查工作,由各商业厅(局)、供销社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地、市、县商业局、供销社每季度抽查一次;各企业内部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检查和抽查。
六、质量监督抽查的方法、步骤。
(一)抽查方法:
1.听取单位领导汇报,召集有关单位座谈。
2.现场检查队、组(库)在执行有关运输、装卸、包装、仓储等规章制度方面的情况,作好记录和必要的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