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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新建、扩建储备糖库管理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新建、扩建储备糖库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 部发〔86〕副字第2号)


  近几年,商业部投资新建、扩建的储备糖库共有××万平方米,这对于支持生产、调剂供求起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食糖产不足销,今后仍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储备糖。根据一些省、市的要求,现就储备糖库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备糖库产权归商业部所有;使用权归商业部副食品局,其业务由所在省、市公司(处、局)管理。党政、人事、行政工作,由所在地省、市公司(处、局)管理或由糖库所在地主管副食品的市商业局管理,请省、市商业厅、局酌定。
  二、糖库任务,主要是给商业部储存食糖,按照商业部副食品局通知及时完成食糖的进、出库工作,做好防潮、防火、防盗,确保储存糖的安全。在没有储糖任务时,可以承担社会性储存(指无毒无异味商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糖库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食糖入库后,倒垛费和由于保管养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糖库负责。为保障储糖安全,新建、扩建的储备糖库需要购置或补充必要的苫垫物料和用具时,应按以库养库的原则来解决,即在第一年存糖时,保管费用在现行每吨每月一元的基础上另外补贴五角,包干使用,节约归库,超支不补,一年以后取消补贴费用。食糖入库前,没有费用来源,又需支付这些费用时,可由副食品局借给糖库必要的周转金,存糖后从保管费中如数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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