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商业部印发《关于
改进商业计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6年3月17日 计贸〔1986〕334号)
为使商业计划工作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改革、开放、搞活和搞好商业宏观计划管理的要求,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商业厅(局)、供销社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座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进商业计划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经一九八五年全国商业计划会议和一九八六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改进商业计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不断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必须进一步改进商业计划工作。
一、商业计划要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九八五年九月全国党代表会议、十二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的精神,商业计划工作必须树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想,坚持统一性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进一步放开搞活城乡市场,逐步实现以社会商业计划为主,同时搞好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计划;以搞好社会商品购买力和商品可供量的价值平衡为主,同时搞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大商品的实物平衡;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调节手段,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更好地引导生产,指导消费,稳定市场,做好供应。
二、商业计划要有利于商品流通
为了促进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搞好商品流通,商业计划管理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测算和安排社会商品购买力和商品可供量之间的平衡(包括总额的平衡和商品结构的平衡)。
2.研究和指导流通领域中各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
3.研究市场的发展趋势、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消费结构和消费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关系。
4.组织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商品的产供销平衡和编制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计划。
5.组织编制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商办工业等行业的配置和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