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标准化费用试行按项目补助的通知
((81)商科字第32号 1981年11月13日)
为贯彻“加强管理,切实整顿,打好基础,积极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根据财政部、国家标准计量局(74)财企字第53号文和(78)财企字第17号文的精神(见附件一、二),在商业部系统中对承担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试行按项目补助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制订、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经国家标准总局确认。部标准项目经部主管业务局和科机局协商确认,由科机局正式纳入计划下达。
二、纳入计划的制订、修订标准项目,由主办单位编报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按附表一、二逐项填报),由部主管业务局审查,提出意见送科机局。
三、编制、审查、确定补助经费预算,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74)财企字第53号文及(78)财企字第17号文的规定办理。
1.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会议费(仅限于公用部分,一般参加单位费用自理)、调研费、资料费(用于必要的参考资料的购置,标准草案的印刷等)、试验验证费(只补助材料消费,不补助人工费、设备折旧费,一般不补助设备购置费)。
2.补助经费重点用于基础标准。
3.制订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有关的科研计划。属产品设计、新产品试制和科学研究项目中的技术标准,其费用应分别在各自项目内列支。
4.参加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外事局列入计划。
四、制订、修订标准项目补助经费由部科技局核拨给主管业务局,主管业务局可根据经费预算和工作进度分期拨给各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将补助经费分拨给各参加单位。
五、项目进行过程中,部主管业务局要定期进行检查。主办单位按计划年度每年年终及时向部科机局和主管业务局报告项目进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行完了,要将实际全部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摊入成本和其它来源部分)和工作总结,报部科机局和主管业务局。国家标准项目同时要报国家标准总局。
六、补助费一般不予增减,结余部分归主办单位和参加单位留用,按照事业费节约留用一样处理。如因主观原因(如挪用违法渎职)致使该项目无法进行或拖延进度,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主办单位自理。情节严重者,要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