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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和劳动条件的补充通知

  四、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实际困难
  为了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实际困难,对职工福利费,住房、食堂、幼托、卫生等问题可按下列办法解决:
  1.使用好福利费。对经济收入少,供养人口多,确实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但各单位既不能滥发福利费,更不准私分福利费,也不能挤用福利费,造成正当开支的困难。
  2.经领导同意住在外单位宿舍或租私人房住的职工,其房租高于本单位住房收费标准的,可按当地规定住房标准给予适当的补贴。
  3.自办食堂有困难的基层单位,可以在就近单位搭伙,搭伙单位所收的管理费可以报销。不能在就近单位搭伙的,应按粮食部(62)粮人劳安字第126号《关于恢复粮食企业单位小伙食补贴制度的通知》给予补贴。
  4.自办托儿所、幼儿园有困难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部门负责与附近单位联合举办;无条件举办的,职工子女可在就近单位或街道托儿所、幼儿园入托的,应给予适当补贴。
  5.粮食基层单位工作的特点是:灰尘大、笨重劳动多。因此凡是人数较多,条件允许的基层单位,都应积极建造浴池,无条件建造的,应以工作上需要,每月发给职工洗澡票或洗澡费。
  以上各项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并征求当地财政、劳动部门的意见后酌情确定。
  五、注意职工劳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各地应科学地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不要让职工过分地延长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加点的,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1.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必须加班而不能补休的职工,应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第8号和(78)劳薪字第26号通知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2.在夏秋粮油征购、入库高潮期间(全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大的基层职工,可给予适当的伙食补贴。
  3.经领导批准,值夜班或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三点的职工,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夜餐补助费。
  4.职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装卸搬倒等笨重体力劳动,应给予适当补贴。此项补贴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六、搞好农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
  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应本着自立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农副业生产。开展农副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可从福利费中暂垫。所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办好食堂,降低职工伙食费用。年终结算扣除种子、饲料等投资费用,有余的可做下年生产之用。
  七、加强管理,统一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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