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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
 《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83)商财字第23号 1983年4月12日)


  关于《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经去年全国商业财会处长会议讨论。并在今年全国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现随文下达请转发全国各地供销社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对此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于每年终了向商业部作一次总结汇报。在执行中,有什么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关于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革,进一步扶持发展土副产品生产,促进多种经营,帮助农民劳动致富,增加社会商品,丰富城乡市场的需要,对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扶持基金的掌握原则
  1、根据“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大力扶持发展土副产品的商品生产;
  2、坚持计划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扶持;
  3、本着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投放,要有放有收,有借有还,周转使用,讲求经济效果。
  二、扶持基金的来源
  1、每年从基层供销社税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2、每年从县以上供销社税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3、收回的扶持基金;
  4、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委托供销社代为发放的扶持基金。
  三、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对象是农村直接从事土副产品生产的集体和个体生产者。重点用于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各种形式的新的联合体。对原来集体办的多年生作物专业场(队),因生产周期长,还没有受益,仍应继续扶持。要兼顾困难户,但必须是通过扶持生产,出售产品,劳动致富的办法进行。
  (二)扶持项目:
  1、用于扶持供销社经营的土副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生产,以及日用陶瓷业,也可用于市场需要的其他土副产品。具体扶持的内容有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具以及生产扶育费用和生产设备的投资等;
  2、用于扶持群众自费开发远山土副产品资源,对其所修林道、简易公路、疏通河道,工程现场的简易房屋设施等开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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