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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通知,加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五、减少在途、待运商品资金的占用
  (十八)在途商品,要根据进货地点、运输方式、内部环节等情况,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进货单位、不同商品的在途、入库点验时间,逾期不到货的,各职能部门和财会部门要抓紧催查。到货后仓储部门要及时点验入库。距离二级站较近的市、县三级批发,可以派人传递票据,以单等货,促使及早入库。
  (十九)业务、储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衔接,加强对待运商品的管理,压缩待运时间。凡有条件的,都要大力开展就港、厂、站、库商品直线调拨,以减少周转环节,加速资金周转。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要明确运输方式及发运时间,商品调拨要按计划、按合同均衡开单,运输部门要根据业务部门的调拨计划,做好运输能力衔接和备货工作,做到有货有车,及时发运。
  待运商品的开单、备货、发出各环节都要有时间限制,要建立票据传递、商品交接责任制度和联系制度;对待运商品及差错事故,要有专人进行清查处理,对不执行合同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执行罚则。
  六、做好进、销货结算及加强非商品资金的管理
  (二十)要加强进、销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适用于批准的调拨商品计划和国营批发、零售企业、供销社以及有正常业务往来签有经济合同的其他企业。对经营情况不明的集体工商业、个体工商业和其他企业,要“验货付款”和“先收款后付货”,并使用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等保证及时收款的方式,不能预付货款,不能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县公司对基层供销社上调或运来代购的农副产品,要及时验收付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结算。
  (二十一)要严格结算纪律。发货单位在发货后应及时办理结算,作到当天发运当天结算,提高当天抵用率。托收的货款凡适合电划的要一律电划托存,并积极与对方银行和购货方协商,尽量做到“上午发报,当日抵用”,要坚持销货款大半日回笼制,保证80%以上的销货款当日送交银行,当日进帐抵用。托收货款要根据各地邮程,规定理论划回天数,凡超过理论回笼期的托收款,即为延付。对延付或拒付要及时催收和处理。收货单位要履行合同纪律,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发货,不得无理拒付,也不得延付。对于无理拒付或延付,收货方要按结算制度的规定偿付发货方赔偿金,赔偿金由收货方银行按结算办法规定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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