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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计发股息问题给陕西省商业局的批复

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计发股息问题给陕西省商业局的批复
 ((80)商层字第27号 1980年5月16日)


  陕商财便字第七号便函收悉。合作商店的个人股金,作为借给企业使用的个人款项看待,按照人民银行当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财政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9)财税字第195号通知对此有规定。今年四月一日起股息改按调整后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月息四厘五计算(今年一季度仍按三厘三发放)。今后如银行利率有所调整,即随之调整。
  个人股金作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看待,并不意味着股金与银行存款完全相同,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第一,在职职工的股金不能随意提取;第二,股金虽然由企业长期使用,但不能按人民银行定期三年、五年的利率计发股息。此外,按照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发放股息后,不能再从盈余中按照股金数额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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