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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84)

  第九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活动;
  (三)要求本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使用本社的经济、技术和服务设施;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和本社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利,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四章 领导机关

  第十一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四)选举或免除全国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过半数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机构。
  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财务及其它重要事项;
  (二)决定接纳社员和开除社员;
  (三)选举和免除本社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必要时可以补选全国委员会委员,但补选人数不得超过原有委员的十分之一;
  (四)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提议,过半数委员通过,可以对本社章程作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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