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84年8月22日经全国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 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推动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社的工作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和颁发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调查研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督促和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保证社员权利的实施;
(四)指导和帮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保障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五)指导和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
(六)组织和协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六条 本社对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参加国际合作社团体和有关国际活动。
第七条 本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兴办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服务的业务经营、集体福利、教育科技、报刊出版等企事业。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