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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八)缠绕式提升机装置必须设松绳信号装置,并应将松绳保护接入安全回路;
  (九)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在井口矿仓装设满仓信号,满仓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第三百五十六条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作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系统,操作时可以使用一种也可以同时使用。提升设备应装有深度指示器。
  第三百五十七条 安全制动除能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式的机械制动闸。
  小型绞车或提升重量8吨以下凿井用的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三百五十八条 提升设备必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开凿竖井时,吊挂吊盘、水泵等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常用闸和防止逆转的装置。防止逆转装置必须有电气闭锁(在逆转装置发生作用时,用以制止电动机向下放重载的方向开动)。
  第三百六十条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上),闸瓦制动闸不得超过0.5秒,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秒。
  制动时,在杠杆与闸瓦上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三百六十一条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发生的制动力矩,都不得小于提升或下放载荷时实际最大静旋力矩的3倍。
  倾角在30度以下时,制动力矩的倍数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凿井用提升机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系统最大静旋转力矩的2倍。

--------------------------------
  倾    角  | <20°| 20°| 25°| 30°
----------|-----|----|----|-----
     M制动  |     |    |    |
  K=____  | ≥1.8| 2.0| 2.6| 3.0
     M静   |     |    |    |
--------------------------------

  双筒卷扬机在调整卷筒位置时,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作用在一个卷筒上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挂重量(容器和钢绳重量之和)形成的静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瓦和闸轮之间的摩擦系统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35。
  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竖井和30度以上的斜井中,提升设备的制动系统所产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
  (一)下放重载时,不得小于1.5米/平方秒;
  (二)提升重载时,不得超过5米/秒。
  倾角小于30度时,下放重载的安全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75米/平方秒,提升重载的减速度不得大于下表规定:

-------------------------------
  倾角(度)   |10°|15°|20°|25°|30°
----------|---|---|---|---|----
减速度(米/平方秒)|1.8|2.6|3.4|4.2|5.0
-------------------------------

  注:1.表中未列出的角度可按比例推算;
  2.斜井倾角为变化者,按倾角最小时计算。
  摩擦式提升机,工作制动或安全制动产生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在提升重物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在下放重物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
  第三百六十三条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应保持在60%以上;应经常检查,调整其间隙,并保持在0.5~2毫米范围内。
  第三百六十四条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的完全系数应大于1.25。
  第三百六十五条 每一主要提升设备必须配有正副司机。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旁监护。
  每班在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行时,不在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调度室报告。
  第三百六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必须由矿组织检查和试验一次。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一)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幅弯曲现象;
  (三)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减速度;
  (四)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五)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六)井架的变形、损坏、腐蚀和震动情况;
  (七)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检查结果要写成书面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三百六十七条 每台提升装置,须备有下述资料:
  (一)提升机的说明书,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二)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三)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四)设备运转记录;提升装置(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五)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六)大、中、小修记录;
  (七)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八)司机交接班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卷扬机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三百六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水冷式空压机应有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
  第三百六十九条 活塞式空压机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冷式不得超过摄氏180度;
  (二)水冷式不得超过摄氏160度;
  对于其它类型空压机应遵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压缩机机身油池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60度。
  在压力润滑系统中,其油压应在额定范围内,最小油压不得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
  第三百七十一条 固定式的压缩机应与风包隔开。在地面,风包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新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工作,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百七十二条 空压机组外露旋转部分或高压电机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罩和安全栏)。

第九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七十三条 矿山地面、井下的各种电气设备的电力和通讯系统等设计、安装、验收、检修、试验和安全检查等,参照水电部有关规格执行。如有与本规程抵触部分,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应采用6千伏,有条件时也可采用10千伏;
  (二)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700伏;
  (三)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筒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人行天井、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及投光灯照明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五)电机车电源电压:交流不得超过400伏;直流不得超过600伏。
  第三百七十五条 由地面输送到井下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一般不少于两回路,且每一回路电缆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但对小型无淹没危险的矿井和平峒开采的矿山允许采用一回路电源电缆供电。
  第三百七十六条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接地。不得由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专供架线电机车整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除外)。
  第三百七十七条 每一矿山都应具备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主要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图上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风装置等安设的具体地点;
  (二)每台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保护接地的安装地点和接地电阻值;
  (五)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六)风流的方向。
  有关电气设备的一切变动,应及时在图中作相应的更改。

第二节 电器和保护

  第三百七十八条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应不超过80兆伏安。油断路器如未标明“井下专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二分之一。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置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第三百七十九条 高压往井下中央变电所送电时,应在井接架空线处和变电所一次母线侧装设避雷装置。
  第三百八十条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上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电线上,应设能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和检漏指示器。无人值班的井下变电所不得装设检漏指示器,而只允许装设能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
  第三百八十一条 检漏装置要灵敏可靠,不得随意取缔。值班电工应经常注意运行情况。
  第三百八十二条 直接往井下供电的馈电线上,不准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三百八十三条 高压电动机,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电流保护装置。动力变压器,高压侧必须有短路保护装置,低压侧必须有短路、过电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
  对于容量小于7千瓦的电动机,可按实际情况装设断相保护装置。
  第三百八十四条 低压(1000伏以下)网路上安设用电设备时,其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照下述规定选择:
  (一)鼠笼式电动机,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Ⅰif
    ⅠRT=____ (A)
       a
  式中:
  ⅠRT——熔体额定电流(A);
  Ⅰif——电动机尖峰电流(A);
  a——计算系统(可查表)。
  (一般a取2.5,当起初时间超过8秒应取1.6~2)。
  (二)其它用电设备(如卷线型电动机等):一般按负荷额定电流计算。
  第三百八十五条 露天采矿安设的高压设备、即变压器、油开关、隔离开关、电缆接线盒、高压保险等必须是户外型的。这些设备应安装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并要悬挂“警告”标志牌。
  第三百八十六条 长期停运或备用的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检查外部情况;
  (二)检查启动装置;
  (三)检测绝缘电阻;
  (四)检查轴承及润滑油;
  (五)检查充油设备的油质。
  经过上述检查后,确认无误时,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动机与电力变压器,还需空载运行一般时间)。

第三节 井下机电峒室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井下永久性的中央变、配电所或其它机电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敷设电缆的沟槽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5米;如与水泵房毗邻时,变、配电所的地面应比水泵房高0.3米。
  其它机电峒室和采区变、配电所,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2米。
  第三百八十八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配电室如长度超过10米时,必须在峒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要安设向外开的栅栏门。有淹没危险的机电峒室,还要设置防水门。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机电峒室内,如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但要在门口加筑一个门坎,其高度不得低于0.1米。
  第三百九十条 峒室内各类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号码和用途,还应有送电、停电的标志。峒室入口处应明显地悬挂“警告”标志牌。
  无人值班的机电峒室必须无门加锁。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三百九十一条 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度的巷道,应选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选用干绝缘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的线路,要选用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要选用橡套电缆。
  第三百九十二条 竖井井筒内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准有接头。多水平生产时当竖井深度超过一整根电缆长度时,应将接头部分放置在可生产水平巷道内,单水平生产时,应把电缆接头置于专用峒室内。
  第三百九十三条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铠装电缆,应将黄麻外皮剥除,加涂防锈防水油漆,并定期检查换涂。
  第三百九十四条 利用钻孔敷设电缆时,必须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如钻孔不坚固时,还需穿入保护套管。
  第三百九十五条 电缆需通过各种墙和峒室时,应采用穿墙保护套管(各种类型),并应将管孔严加封闭。
  第三百九十六条 当电缆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时,应采用适当的材料进行覆盖。严禁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第三百九十七条 敷设电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45度以下的斜井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在车辆掉道时不致受撞击而损坏,当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上,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米,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毫米,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上部,其相互距离不应小于0.3米;
  (二)在竖井45度以上斜井内,电缆悬挂点距离,在倾装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在竖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三)电力电缆一般应与电话和信号电缆分别挂在井巷两侧。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在同一侧,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井筒内应相距0.3米以上;
  2.在巷道内电话和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面,并保持0.1米以上的距离。
  高、低压电力电缆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间距应在0.1米以上。同等级电压的电缆距离应在50毫米以上;
  (四)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它用途。电缆两端应挂牌,牌上应注明电缆型号、规格、长度、起止地点、敷设日期。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第三百九十八条 井下、露天所有工作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照明。
  第三百九十九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的变压器的380伏供电线路应设专用线。不宜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要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第四百条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都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与地面调度室有直通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也应装设直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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