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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井下炸药库应包括库房、检查雷管、发放炸药等辅助峒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下炸药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峒室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10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米;
  (二)库房与经常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25米;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3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米;
  (四)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与外部连通的巷道应拐三个直角弯,每个拐弯处顺冲击波方向延长2米;
  (五)库房地面应高于便所以在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排水防潮。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井下炸药库必须砌墙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要求采取防潮措施。炸药库出口两侧5米范围内的巷道也应砌墙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辅助峒室或巷道尽头,必须备有足量的消防器材。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下炸药库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和电缆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7伏。贮存炸药的峒室和壁槽内不准装灯。
  不设固定照明的炸药库,可使用带橡套电缆的行灯。库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发火器等进入库内。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井下炸药库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该矿井三昼夜用量,雷管和其它起爆材料不得超过十昼夜用量。每个峒室贮存炸药不得超过2吨,每个壁槽贮存炸药不得超过400公斤。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无炸药库,或多水平生产矿井的井下炸药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公里时,可设炸药发放峒室,但必须经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峒室应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峒室距使用巷道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最大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一昼夜用量;雷管和其它起爆材料不得超过七昼夜用量;
  (三)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并用厚度不小于24厘米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管理制度和其它设施与井下炸药库相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新运回的爆破材料应按出厂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或对质量有怀疑的,不得使用和转让。
  矿山应定期检查爆破材料贮存情况。过期的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破材料,应随时检验。
  爆破材料的检验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在库区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爆破材料经检验不合格或变质失效,应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进行销毁。销毁工作必须在库区以外的安全地方进行。销毁时,必须有专人负责。不准单人作业、不准在下雨、下雪、大风、大雾和夜间销毁爆破材料。
  爆破材料的销毁,应根据炸药的性能,分别采用爆炸、燃烧、溶解、化学分解等不同方法进行。销毁雷管只准采用爆炸法。
  第二百四十条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严格控制每一次爆炸的药量;
  (二)根据每一次爆炸的最大药量确定安全距离范围,划全警戒并设置岗哨;
  (三)起爆作业,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用燃烧法销毁爆破材料,事先必须仔细检查,防止雷管、起爆药等混入引起爆炸。禁止成箱燃烧,禁止燃烧结成大块的炸药。燃完后,必须检查现场,确认销毁彻底后,才能撤离或进行第二次销毁。
  用溶解法,化学分解法销毁炸药,剩余残渣应检查确认失去爆炸性后,才能处理。

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运输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地面运输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运输爆破材料,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二)装卸爆破材料,应有专人负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如要在夜间装卸,必须有充分的照明。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卸和运输;
  (四)所有车辆必须运行状况良好,具有防滑、防震、防静电、防雨淋等设施。禁止使用容易引起危险的交通工具;
  (五)车辆必须有专人押运,并按指定路线、不超过中速行驶。车辆不得搭乘非押运人员,不得在人口稠密地区和交叉路口停留。车辆行驶时,前后车(不包括火车)距离应不小于50米。遇有雷雨,应停留在距建筑物200米以外的空旷地区;
  (六)车辆不得超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选用木板车厢,车厢不应铺设软垫,装车不得超过两层,并要防止散落;
  (七)气温低于摄氏10度运输普通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摄氏零下15度运输耐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通过井筒往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通知绞车工、信号工、挂钩工;
  (二)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三)运送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罐笼内只准放一层药箱,并要防止滑动。运送其它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运送电雷管时,要有绝缘措施;
  如果将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直接推进罐笼进行运送,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三)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车厢)或吊桶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员;
  (五)升降速度:使用罐笼(车厢)运送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使用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爆破材料,均不得超过1米/秒;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禁止运送爆破材料;
  (七)禁止爆破材料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电机车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材料车辆与机车之间,要用三个空车隔开;
  (二)炸药、雷管一般不得在同一列车运送。如用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
  (三)雷管和硝化甘油炸药要用木箱包装,装在能够防震、绝缘、有盖的专用车厢内,并只准放置一层药箱。其它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四)必须有专人跟车装卸。列车除装卸人员外,不得乘坐其他人员;
  (五)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六)装运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料。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水平巷道、倾斜井巷、斜坡道如果具有可靠的信号,保险装置,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通知绞车工及信号、挂钩人员;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送。所用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三)的规定;
  (三)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四)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之(六)、(七)的规定。禁止使用链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运送爆破材料。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用人力直接向爆破地点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雷管由放炮工亲自运送;炸药由另一名放炮工运送,或在放炮工的指导下,由熟悉本规程的人员运送;
  (二)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牢固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炸药、雷管装在衣袋内;
  (三)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四)携带炸药、雷管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如在其它时间上下,罐笼内携带炸药或雷管的人员不得超过四人,其它人员不准同罐上下;
  (五)放炮工携带炸药或雷管乘车,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爆破作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所有放炮(包括放炮、运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工担任。放炮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放炮工必须依照爆破规程进行放炮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 峒室、深孔和蛇穴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大量爆破必须设立指挥部。露天一次爆破药量在50吨以上,井下在10吨以上,以及不足上述药量的特殊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明确规定警戒范围。
  井下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应根据采用的爆破方法、装药数量和具体爆破条件通过计算确定,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百五十二条 进行露天和井下爆破时,必须事先在危险区边界外及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放炮标志,并及时撤出无关人员,转移保护好设备、材料、工具等。起爆前,必须预先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区后,才可发出起爆信号。发出起爆信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才可起爆。爆破后,须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解除爆破警戒。
  第二百五十三条 禁止使用未经解冻或解冻不彻底的硝化甘油炸药;禁止使用含水超过0.5%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类炸药(经过处理无结块硬化、含水符合规定者,不受此限);禁止使用不符合炸药厂技术规定的雷管和其它起爆材料。
  第二百五十四条 放炮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稳固、支架完整、避开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百五十五条 加工起爆药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工工作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顶板稳固、支架完整避开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用电雷管起爆时,还应避开导电体。禁止坐在炸药箱上加工起爆药包;
  (二)不得使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不得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
  (三)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铝或木制锥子在药包端部中心扎眼。禁止用雷管代替锥子扎眼;
  (四)每次加工起爆药包的数量,不应超过该次爆破需要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拉出。
  第二百五十七条 装药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应对炮眼(孔)、药室等进行清理和检查;
  (二)装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三)有水时,应使用抗水炸药或采取防水措施;
  (四)采用导火线起爆,不得堵塞导火线排气孔;
  (五)深孔装药出现堵塞,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铜或非金属长杆处理;
  (六)禁止使用铁棍装药;
  (七)禁止明火照明;装电雷管起爆药包,应用绝缘电筒或蓄电池灯照明;
  (八)装完药后,均应用规定的填塞物进行充填,充填长度必须大于炮眼(孔)深度的三分之一或上盘抵抗线。
  第二百五十八条 用导火线起爆法起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导火线长度不得小于1米,具体长度由各矿山根据导火线燃速和爆破条件确定;
  (二)使用的信号线应与导火线在同一盘中截取;
  (三)信号线长度不得超过一次爆破中最短导火线长的三分之一,最长也不得超过0.6米;
  (四)点炮时,必须先点信号线。当信号线燃完时,严禁继续点炮,必须立即撤出;
  (五)从最后一个炮响算起,井下15分钟、露天5分钟内,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炮烟未排出,禁止人员进入;
  (六)竖井、斜井、天井工作面爆破时,应尽量不用导火线起爆法爆破,若需使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井下禁止单人点火放炮。
  第二百五十九条 用电雷管起爆法起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用绝缘良好的专用导线做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二)连接爆破线路,只准由爆破地点向起爆地点逐段连接。每个接头,都必须包扎绝缘或悬空;
  (三)严禁雷管、爆破线路靠近机电设备、电缆、电线、信号线及接触轨道、管路、钢丝绳等导电体。严禁用轨道、管路、水或大地作导电回路;
  (四)在准备给电以前,雷管、母线、连接线必须处于短路状态,并应详细检查爆破线路;
  (五)同一电爆网路中,必须采用同厂、同期、同批生产、经鉴定合格的雷管产品,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5欧姆;
  (六)起爆器爆破箱钥匙只能由放炮工随身携带和使用。连线、检查和起爆应由一名放炮工进行,或由一名放炮工负责进行;
  (七)检查电雷管的专用仪表,其输出电流不应超过30毫安。雷管验阻时间不得超过4秒钟。杂散电流值不得超过30毫安,超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露天爆破,如突然遇到雷雨,应将连接线短路,人员迅速离开危险区域;
  (九)起爆工作只许在安全地点进行。放炮后,从最后一个炮响算起,井下15分钟,露天5分钟内,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炮烟未排出,禁止人员进入。
  第二百六十条 采用非电起爆系统(塑料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爆破网路中,必须使用同厂、同期、同批生产,经鉴定合格的非电导爆元件;
  (二)爆破设计中,必须有网路连接示意图;
  (三)在确定网路中塑料导爆管长度时,应考虑导爆管传爆的固有延期时间;
  (四)导爆管和传爆雷管、起爆雷管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五)对网路中的传爆雷管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雷管碎片破坏爆破网路;
  (六)由起爆雷管或传爆雷管引出的导爆管至少要保持0.5米的直线长度,防止雷管碎片切断导爆管;
  (七)使用或存放中如需剪断导爆管,必须及时封口;
  (八)允许在作业中使用电气照明,并可不受杂散电流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大雨、大风、大雾、雷雨天气和夜间,禁止进行露天爆破。露天覆土爆破、不得用石块压盖药包。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两管爆破互有影响时,只准一处爆破。用爆破方法掘进井巷时,矿山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同水平平行掘进井巷之间距离不足10米,贯通掘进井巷之间距离不足15米时,只准许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放炮:
  (一)支架、充填(或放顶)、采高(或采剥段高)、炮眼布置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二)通路不安全,或被阻塞;
  (三)工作面有透水征兆;
  (四)未设警戒,或机电设备未加保护;
  (五)距井下炸药库在30米以内,或距地面炸药库在安全距离以内,或距露天爆破装药地点在200米以内。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竖井、斜井井筒时,准许在地面的专用房间内加工起爆药包。专用房间距井筒不得小于50米,距其它建筑物和道路的距离依照爆破安全距离计算。起爆药包应同炸药分别装在炸药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井筒,运送炸药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的人员和水泵工,其他人员均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内。
  第二百六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井筒的爆破母线应采用橡胶电线,线路接头应采取防水和绝缘措施。在爆破母线与放炮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第二百六十七条 开凿或延深井筒进行爆破时,起爆工作只许在地面或生产水平内进行。
  只有在放炮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井盖打开、井筒和井口房内人员全部撤离、设备及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才可进行爆破。
  爆破后,应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它设备上的浮石。
  第二百六十八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工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工当面交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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