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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六)明溜槽两侧及溜井上口四周,应设有排水沟和挡土墙;溜井上口卸矿地点应设不低于0.5米的车挡;
  (七)禁止将废钢铁、铁板、铲牙及超过规定尺寸的大块矿石抛卸到溜井内;
  (八)溜井口降段时,应编制专门爆破设计。溜井口降段爆破时,溜井必须贮满矿石。爆破后要先检查上口,然后才能放矿;
  (九)溜井如有水流入,必须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堵塞或发生跑矿。一旦发生堵塞或空井未经清扫,禁止任何人员从下部进入溜井内工作;
  (十)采用平峒溜井放矿,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通风设施,保证有人作业地点通风良好。
  (十一)溜井、矿仓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节 废石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废石场应设在矿床开采境界之外,并不得影响露天开采的正常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废石场下部应设警戒牌,严禁人员行走或停留。废石滚落范围内不得修建道路和建筑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地下采空陷落区域内布置废石场时。只有在地表陷落稳定并经详细检查后,方可堆放废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废石场卸载平盘应保持2%的反向坡度。场地必须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用汽车运输的废石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汽车进出道路应采用环形道。否则对开车辆两旁必须留有宽度1米以上的人行道;
  (二)卸载地点应设不低于0.8米的车挡,并应有专人指挥。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用轨道运输的废石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废石场卸车地点的轨道中心线与线路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轨枕长度的二分之一加上0.4米的安全宽度,外轨应比内轨高50毫米。
  (二)轨道末端应设有阻车及信号装置,并应有上升坡度;
  (三)当废石场边坡易于塌落时,在轨道移设后必须注意边帮的稳固性;
  (四)用栈桥法堆积废石时,只有当栈桥段废石填满后,方可向栈桥的任何一侧发展。禁止将废石只倒在栈桥的一侧(一侧卸车的废石场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废石场的综合治理工作,应该做到:
  (一)在泥土山坡处,有计划地植树、固皮和护坡;
  (二)废石场周围要修筑栏洪导水或截水排水设施,不允许外部涌水进入废石场;
  (三)废石场内禁止泥土集中排放而形成人工理层,影响废石场的稳定。

第四章 通风与防尘

第一节 井下空气及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井下采挖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作业地点空气中(不采用内燃机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和地面所有作业地点空气中的含尘量不得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进风井口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毫克/立方米。

--------------------------------------
            |   |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名    称   |符 号|---------------------
            |   | 体积(%)  |重量浓度(毫克/立方米)
------------|---|--------|------------
一氧化碳        |CO |0.002 4 |      30
氮氧化物(换算为二氧化氮|NO2|0.000 25|       5
二氧化硫        |SO2|0.000 5 |      15
硫化氢         |H2S|0.000 66|      10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二)按排尘风速计算,峒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15米/秒;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得小于0.25米/秒;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得小于0.5米/秒;
  (三)按井下同时放炮使用的最多炸药量计算,每公斤炸药供给的新鲜风量不得小于25立方米/分。
  如有内燃机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每分钟供给风量3立方米计算。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摄氏28度;机电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摄氏30度,温度超过时要采取降温和其他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摄氏2度以上。低于摄氏2度时应有暖风设备,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一百四十条规定时允许利用采空区对进入空气进行预热。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
      井  巷  名  称        | 最高风速(米/秒)
------------------------|-----------
  专用风井、风峒               |    15
  专用物料提升井               |    12
  风桥                    |    10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风道、回风道、 |     8
   修理中的井筒               |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     6
  采矿场、采准巷道              |     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进风巷道及其井上建筑物的漏风量不得超过扇风机总风量的15%。确定供给矿井的总风量时要考虑1.35的备用系数。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小型平峒开采的矿井,在保证井下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的风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应配合采用机械通风。
  各矿井应由负责通风工作的工程师根据生产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调节风量,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当井下大量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矿井总负压损失不得大于50%,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基建时期未形成通风系统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井下工作面通风良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道,实行分区并联通风。特殊情况下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保证下风流工作面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场在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投产回采。
  矿井主要通风巷道不得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必须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
  主要进、回风巷道要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并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
  第一百五十条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般不得采用箕斗井和溜井作进风井。本规程颁布前投产的生产矿井,如采取有效的除尘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符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时可不受此限。
  正常情况下,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用作人行道。
  井下破碎峒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必须引入回风道。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并且必须有独立的进、回风道。
  井下炸药库要保证每小时有火药库容积4倍的风量。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二次破碎峒室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一般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场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密闭。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严密完好状态。
  风门的建筑与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设风门的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最大长度;
  (二)风门安装应不漏风,主要风门的墙垛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砌筑。
  (三)手动风门应顺风流方向有80度至85度倾角,并需顶风开启。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桥的构造和使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量超过20立方米/秒时,应开凿绕道式风桥;风量在20立方米/秒以下时,可用砖、石、混凝土砌筑;风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下时,可用铁风筒。
  (二)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
  (三)各种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要做成圆角。

第三节 主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主扇应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或需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
  改变主扇转数和风叶角度,必须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主要扇风机必须具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一百五十九条 需设反风装置的矿井,应具有反风设备,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矿井风流的方向。矿井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矿井反风,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下令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值班人员每班都应对扇风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装置的主扇,应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续运转的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井调度室。
  矿井的主扇停止运转时,因停风受到影响的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扇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主扇不能供给足够的风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扇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扇风机房新鲜风流。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工作面处全风压供风量编制局部通风设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如果掘进工作面距进风道不超过7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用局扇进行局部通风时,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扇风机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扇风机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
  (三)局部扇风机的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风筒口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筒口应滞后压入式风筒口5米。
  (四)采用支柱法掘进天井时,风筒必须伸出保护台,并加保护罩;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时,可扩大中心孔加强通风(孔直径300毫米以上),或使风筒随吊罐上下移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稳固、接头严密,避免车刮和炮崩,并要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一百六十八条 停止作业而又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第五节 防尘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制定综合防尘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和地面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风动凿岩,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开钻时,必须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必须先关风后关水。缺水土地区,井下或露天采用湿式作业确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但作业地点空气中含尘量必须达到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湿式凿岩的风路与水路应严格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确定,但必须满足凿岩除尘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巷壁,每隔一定时期应清洗一次。
  第一百七十四条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每班最大耗水量。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毫克/升,水的pH值应为6.5~8.5。喷雾、洒水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修,不得任意拆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凹陷露天矿的开拓出入沟和采场长轴方向,在技术可能的条件下,应与地区主风向一致,以利于自然通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布置露天矿工业场地时,应把产尘工艺环节布置在矿区全年最小风频方向。
  露天矿的钻机必须有除尘装置,牙轮钻机应采用湿式除尘,干式除尘的钻机应采用高效率的净化设备。
  第一百七十八条 露天矿采场汽车公路在干旱季节应定期洒水或采取其它降尘措施,以减少粉尘飞扬。
  深凹露天矿(相对标高在—150米以下)如无有效的防尘措施,主要采掘、运输设备的司机室均应有单独密封和空气净化装置。

第六节 检查测定与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矿山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其中包括主要运输巷道的通风阻力的测定,并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百八十条 矿山要定期测定井下和地面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及二次破碎巷道每月应测定二次,其它工序和地面生产车间每月应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必须详细记录,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并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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