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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八十九条 修复旧有巷道,必须首先检查巷道空气成分和进行通风。从报废的井巷中回收支架、钢轨,应由里向外进行,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井筒大修理,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一条 报废的竖井,应填实或浇注钢筋混凝土盖板封闭,并设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和平峒,应在井口(峒口)砌筑封墙。
  报废的巷道应封闭。倾角在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和天井,其上口应设置坚固的盖板封闭。
  报废的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
  第九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及废采区,必须在地面、井下对照图上注明。

第七节 坠落的预防

  第九十三条 竖井、斜井和各水平的联接处必须设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处设栅栏门。栅栏门只有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才能打开。
  井筒和水平大巷的连接处应设人行绕道,如井筒中设有梯子间,可用梯子间作人行道。禁止人员从提升间通过。
  第九十四条 竖井和斜井的上井口,井筒和水平的连接处,下山绞车道上平台,都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五条 天井、溜井、漏斗口等处,必须设有标志和照明,并分别设置盖板、护栏及格筛。
  第九十六条 设计矿仓、溜井和漏斗,应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被堵塞的矿仓、溜井和漏斗内处理堵塞。
  现有矿仓、溜井和漏斗,如没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在进行检查和处理堵塞时,必须有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严禁从下方进入进行检查和处理堵塞。
  第九十七条 在井巷、矿仓和漏斗内进行有坠落危险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第九十八条 开凿竖井时,必须有防止从井口、井壁、吊盘、吊桶等处坠落废石、工具及其它材料的安全措施。严禁从悬吊设备上向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开凿或延深斜井,掘进或延深下山,必须有防止跑车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露天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每个矿山都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采设计。进行开拓采准和剥离工作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建矿期间的施工设计报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生产期间的施工设计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一百条 剥离和采矿工作面,禁止形状伞檐、底根和空洞。台阶工作平盘应保持平整。
  第一百零一条 剥离和采矿工作面上有浮石或瞎炮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能工作。
  禁止在边帮和台阶坡面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一百零二条 采、装、运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上下和进行任何修理调整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械工作范围内。停止工作时,必须把机械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夜间工作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雷雨、暴雨、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推土机和汽车作业。如能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雷雨天可以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露天矿和地下矿同时开采时,施工中必须测量相互位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露天矿进行大爆破时,爆破地震波危害范围内的井下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一百零五条 在坡度大于45度的坡面上凿岩、爆破、清除浮石和修理边帮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安全带或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
  第一百零六条 露天开采必须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和春融的安全防护工作。风沙地区,要做好防风沙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凹陷露天矿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如不能设两个出入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在露天矿工作范围内(包括废石场)架设的输电线,必须高于各种机械设备的最高部分。高压输电线高于各种机械设备最高部分2米以上,低压输电应高于各种机械设备最高部分0.5米以上。
  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避免与公路交叉,如发生交叉,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 采场底部及边帮塌落的预防

  第一百零九条 矿山开采以前,必须查清计划开采区域下部的旧井巷、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并绘于矿山平面图上。已发现的自然空洞也应绘于矿山平面图上。
  对露天开采有影响的旧井巷、采空区、自然空洞,必须进行支护、充填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并在地表设置明显标志。
  第一百一十条 为保证边邦稳定,上部台阶采完后,必须留有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安全平台的宽度一般可为3~6米。每隔2~3个安全平台设置一个较宽的清扫平台。清扫平台的宽度,根据采用的清扫方式和设备决定。
  在软质粘土和含大块容易塌落的岩层中,每隔一定距离还需要留一个较宽的辅助安全平台,其宽度一般可为8~10米。
  安全平台作为通行道时,必须有预防落物伤人和作业人员坠落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矿山应经常对采场进行全面检查,当发现台阶坡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搬到安全地点。
  第一百一十二条 露天矿应有专人负责边帮管理工作。边帮的松石或裂隙有引起塌落或片帮危险时,必须及时处理。暴雨或春融季节尤其应该加强对边帮的检查。
  边帮治理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露天边帮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矿山,必须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变化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 露天矿重点边帮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综合或分别采取砌筑挡墙,削坡减载,打抗滑桩等加固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一)边帮境界部分系松软岩层,如薄层灰岩、页岩及砂岩互层;或含有亲水矿物,如膨润土、蒙托石等;
  (二)硬岩边帮,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三)有多组节理、裂隙结合,力学软弱面内倾于采场或有较大断层切割边帮,构成不稳定的棱体;
  (四)最终位帮边于岩溶地段;
  (五)最终边帮处含水层地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最终边帮的爆破,必须采用有减震措施的控制爆破,如光面爆破,预裂爆破、缓冲爆破等。以维护边帮岩体的完整保持边帮的稳固性。
  在距最终边帮20米以内,禁止进行峒室爆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在台阶工作平盘边缘堆放矿岩或物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等重型机械设备在距平盘边缘小于2米的地段内行驶、停留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露天矿工业场地的建筑物、运输枢纽站及排土场等,必须设在采场最终的境界线之外。
  对矿区边缘已有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留有稳固的安全矿柱。

第三节 采剥工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露天矿台阶高度和台阶坡面角,必须根据岩石性质、开采方法,采掘设备及安全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台阶高度应为10~15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平台阶工作的最小宽度,必须满足采、装、运机械设备和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一般可选用下列数值:
  (1)铁路运输时;单线应大于45米;双线应大于50米。
  (2)汽车运输时,一般应大于40米。上下两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
  第一百二十条 穿孔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台。必须离开时,要停止作业;
  (二)穿孔机履带外缘距台阶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三)穿孔机上下坡或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必须放平主架;
  (四)操作人员在主架上处理故障或进行正常维护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所需工具应放在工具包内,严禁从主架上向下抛掷工具;
  (五)打完的钻孔应用有孔号标志的坚硬盖板或用其它有效方法封盖,防止人员和物料掉入孔内。
  第一百二十一条 挖掘机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机转台应保持水平。在开凿倾斜堑道时,只允许按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角度工作;
  (二)挖掘机应有声响信号装置。挖掘机开始工作、移动位置或变更操作方式前,均应发出信号,所有从事挖掘机工作和运矿的人员都必须熟悉信号规定;
  (三)挖掘机工作时,不准铲装超过斗容的大块矿岩,工块矿岩必须经二次破碎后才能铲装;不准用铲斗冲砸大块矿岩;不准用铲斗去挑挖工作面上的浮石和伞檐;不准铲挖未经松动的矿岩和底根;
  (四)挖掘机铲斗卸载时要平稳。铲斗距车厢底部应保持适当距离。装车时铲斗不准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五)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工作面铲挖时,两机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各机卸载半径之和的两倍;
  (六)如发现台阶坡面上有片邦或浮石塌落危险时,必须迅速将挖掘机驶出危险区。经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准继续作业;
  (七)挖掘机上下坡时,必须有防止跑车的措施。行走时回转机构必须闸牢。悬臂架应正对前进方向,铲斗离地面不得超过0.5米,并打开铲斗门;
  (八)挖掘机电缆不得遭受碾压、撞击、浸泡和小于90度弯曲;不准用铲斗牙挑拨。移动电缆工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或用绝缘钳子。电缆应与挖掘机履带保持2米以上距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推土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送物料时,允许的最大上坡角为25度,下坡角为30度。推土机在斜坡上停车时,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必须离开时,应利用制动装置和固定爪将推土机固定,并将铲刀下降到地面;
  (二)推送物料到斜坡下面时,严禁铲刀伸出侧坡边缘以外,防止推土机向侧坡外倾倒;
  (三)推土机由上台阶向下台阶推运矿岩时,所在台阶平盘及边缘必须稳固。不准用推土机推运未经松动的硬矿岩。台阶坡面上未清理干净以前,不准用推土机推动台阶坡面底部矿岩,以防发生塌落;
  (四)推土机作业时,如发现矿岩中混有、炸药雷管、铁器等非矿夹杂物,必须立即停机,待清理干净后方准继续作业。
  (五)维护、保养或调整推土装置时,铲刀必须下降到地面。如需要从铲刀下面观察时,必须将铲刀支撑垫好。严禁铲刀悬起时从下探身向上观察。

第四节 露天运输

  第一百二十三条 窄轨铁路运输,参照本规程“平巷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斜坡道运输,参照本规程“倾斜井巷(斜坡道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汽车运输,除按本规程第二十三条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通向装卸地点道路的坡度大于10%时,禁止汽车倒车行驶。矿运车辆外缘至平盘边缘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
  (三)卸矿汽车必须在车斗完全放稳后方准行驶;
  (四)挖掘机装矿(岩)时,驾驶员不得在驾驶室内。
  (五)汽车在采场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运输干线上应不超过中速行驶。
  (六)翻斗车车厢内严禁乘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车自溜滑行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溜滑行运输的线路坡度要经常检查和调整。加速段的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
  (二)矿车的润滑系统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运行阻力试验,以保证滑行速度一致;
  (三)矿车放车间距一般应不小于25米;
  (四)滑行运输线路两侧严禁行人,检修和维护线路时,要停止运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用索道运输,索道架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索道线路应尽量避开厂区、铁路、公路和居民区;
  (二)索道线路跨越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必须有坚固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底部距机车、车辆和建筑物最高部位的距离应不小于1.2米;距公路路面的距离,应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索道线路与高压输电线路交叉时,必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并要遵守水电部的有关规定;
  (三)索道与铁路、公路、便道交叉时,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四)索道线路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线路支架应有爬梯及弧形保护栅栏;支架顶部应有平台和围栏;
  (五)站房内应有能使驱动机停车的闭锁装置,以便遇到紧急情况时随时停车,并应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拉紧重锤应具有足够的行程;
  (六)双线索道承载索一般应采用密封式钢丝绳。
  第一百二十八条 索道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经常检查驱动机、线路支架、钢丝绳、索斗、抱索器、拉紧重锤等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索斗进出站时,推斗要平稳,发斗要均匀,发斗数量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要增加距离和发斗数量,必须经过计算,并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三)对钢丝绳应定期检查维护。
  承载索(密封式铁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局部或全部更换:
  (1)在10米长度内,外层丝断丝数超过外层丝总数的35%;
  (2)外层丝磨损达到外层丝厚度的50%;
  (3)破断力减少了15%;
  (4)有严重变形。
  牵引索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局部或全部更换:
  (1)在一股内断丝数达3根以上时(x—t—6×7),或断丝数达8根以上时(x—t—6×19),可换绳股(使用其它型号,比照换算);
  (2)在一段钢丝绳内有二股以上同时需要换股时,则该段钢丝绳应予更换;
  (3)直径减少10%时,则整个钢丝绳应予更换。
  单线索道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15%或直径减少10%时,应予更换。
  (四)发生牵引索拉断事故时,应全面检查线路支架及其它设施,经处理妥善后方可运行;
  (五)索斗内严禁乘人。处于运行状态的索道,各种设备的检修、更换及事故处理必须停车进行。
  (六)禁止在运行的索斗下面行走、停留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索道运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运转:
  (一)钢丝绳剧烈摆动、索斗有相撞危险时;
  (二)索斗未挂牢或出现掉绳;
  (三)信号失灵、驱动机有异响或电流表指针剧烈摆动;
  (四)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水泥企业矿山可参照本部门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露天运输,采用平峒溜井放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平峒溜井的开凿,可参照本规程第二章“地下开采”有关规定执行;
  (二)溜井的断面直径,最小不得小于矿石允许最大块度的3倍。
  (三)溜井的坡度应根据矿石块度、湿度、粘结性等物理性质和卸载方式确定。上部明溜槽部分,坡度应不小于45度;溜井部分,坡道应不小于65度;
  (四)溜井坡度变坡时,其变坡角应不大于15度,变坡断面应适当增大;矿石粘结性较大容易堵塞时,溜井应检查天井。检查天井可设在放矿口上方5~10米处或变坡处;
  (五)放矿口的规格应不小于矿石允许最大块度的3倍,放矿口应设动力闸门,如矿块大小不均,应设双重闸门。放矿口端下与车身上部边缘间的垂直距离,最小不得小于0.2米;放矿口下面严禁人员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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