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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下井人员装备自救器的指令

煤炭部关于下井人员装备自救器的指令
 (1983年4月12日 (83)煤安字第497号)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这条规定是根据多少次血的教训得出来的,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重大恶性事故更进一步证明了这条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如二月二十四日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和三月六日河南鹤壁市大河涧公社许沟煤矿发生的井下火灾事故,都因矿工没有佩戴自救器,在撤离时有害气体中毒,造成多人死亡。与此相反,一月二十四日四川三汇二矿发生瓦斯突出,救护队在抢救过程中使用自救器将被堵在灾区的35人救出,一月二十三日,河南安阳煤矿井下着火,同样使用自救器将遇险的20人救出。根据上述情况,为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部指令各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从速对井下人员装备自救器。
  一、凡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和有沼气矿井的掘进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装备隔离式自救器,其它地点的人员一律装备过滤式自救器。
  二、装备自救器的时间要求是:统配煤矿所有下井人员于1983年至1985年三年内装备完;地方煤矿所有下井人员在1984年、1985年重点装备一部分灾害程度较大的矿井,其余人员于1986年和1987年两年装备完;社队煤矿从1985年开始每年少量装备,以备应急,其余在1988年装备完;建井工程处在1984年至1986年三年装备完。今后新建矿井,在投产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自救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
  三、各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初,要将第二年按指令计划分配给本单位的装备数,与生产厂签订合同。否则追究局(矿)长责任,因此造成死亡事故要从严处理。
  四、各生产厂必须按合同组织货源,确保质量,没按时供货和质量不好造成死亡事破,追究生产厂厂长责任。
  五、各单位必须按(81)煤生字第743号文的规定,用好管好自救器。
  附:逐年指令装备计划表

附:          逐年指令装备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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