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