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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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