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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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