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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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